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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否应适用仲裁时效而非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而是适用诉讼时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个重要但不同的概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案件通常适用仲裁时效,而非诉讼时效,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特别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普通法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优先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在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时,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仍需遵循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超过仲裁时效,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能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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