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受案范围不同,前者涉及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管理事项如考核、处分等,后者则涵盖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问题。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下是对两者区别的详细分析:
受案范围不同
类型 | 受案范围 |
人事争议 |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劳动争议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时效不同
类型 | 时效 |
人事争议 |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解决途径不同
类型 | 解决途径 |
人事争议 |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 | 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受案范围、时效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争议时,能够更加明确地选择适用的法律程序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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