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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门卫大爷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法院裁定不属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如何解释?

法院认为,门卫大爷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门卫大爷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法院称已退休不属劳动关系的事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关系,即公司不仅提供给劳动者工资报酬,还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而劳务关系则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雇佣者和公司属于平等关系,不存在从属属性。

-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需要支付工资报酬、保险等福利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只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没有其他的保险、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 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2、退休人员的法律地位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范畴,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 在劳务关系下工作的员工并不能享受与劳动关系员工相同的权利,包括节假日三倍工资,李大爷作为退休人员,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具体案例分析

- 在这个案例中,李大爷在退休后受聘于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和休息时间,由于李大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李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他的诉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还指出,劳务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每月休息2天,施行三班倒的工作制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而且物业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4、法律建议

-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如果选择继续工作,应该明确自己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些权益保障。

- 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了解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以避免因为误解而产生纠纷。

以下是关于此事的两个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问题1: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节假日三倍工资?

答: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节假日三倍工资,因为他们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范畴。

问题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以及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具有从属关系,公司不仅提供给劳动者工资报酬,还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而劳务关系则雇佣者和公司属于平等关系,不存在从属属性,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小编有话说: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退休人员来说更要注意这一点因为他们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些权益保障了,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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