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附加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报工作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实务中的关键环节,准确、规范地申报不仅关乎企业税务合规,也直接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与税务筹划效果,本文将从申报基础、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误区等方面,系统梳理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申报要点,帮助企业财务人员高效完成申报工作。

申报基础:明确纳税义务与计税依据
城建税及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申报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前提,准确把握“两税”缴纳情况是申报的前提。
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也纳入城建税及附加税的征收范围,实现了内外税制的统一。
计税依据与税率
- 计税依据: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若“两税”被税务机关查补或处以罚款,需一并作为计税依据补缴城建税及附加税;但“两税”得到退还的,已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也可同时退还。
- 税率:
- 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 教育费附加:统一征收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征收率为2%(部分地区可能略有差异,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某市区企业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0元,城建税=10000×7%=7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元,合计需申报缴纳附加税1200元。
申报流程:从数据准备到税款缴纳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申报通常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申报准备
- 核对“两税”税额: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包括预缴和补缴),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确认适用税率:核实企业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对应的城建税税率,以及当地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部分地区地方教育附加可能为1.5%或3%)。
- 整理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若已预缴)、财务报表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在线申报操作
- 进入申报模块: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
- 填写申报表:在《城建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中,自动带出本期“两税”实缴税额(若与实际不符,需手动调整),系统将根据预设税率自动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纳税额。
- 校验与提交:核对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自动进行逻辑校验,校验通过后,申报成功;若存在错误,需根据提示修正后重新提交。
税款缴纳
- 确认应纳税额:申报成功后,系统生成《税收缴款书》,显示本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总额。
- 选择缴款方式:可通过三方协议扣款、银行柜台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缴款,选择三方协议扣款的,确保账户余额充足,系统将自动扣款;其他方式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缴款,并将回单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 获取完税凭证: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电子完税凭证,作为企业账务处理的依据。
申报后续
- 账务处理:根据申报及缴款凭证,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科目。
- 资料归档:将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注意事项:规避申报风险的关键细节
城建税及附加税申报看似简单,但实务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税率适用错误
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税务机关更新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城建税税率适用错误,企业从县城迁至市区,若未更新信息,仍按5%税率申报,将少缴城建税,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风险。
计税依据遗漏
- “两税”查补税款:若税务机关查补“两税”,需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及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税,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出口退税“两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当期“免抵税额”需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部分省份政策不同,需以当地规定为准)。
申报时限与逾期处理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一般以月(或季度)为申报周期,次月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申报,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可能处以罚款,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政策变动关注
税收政策可能因地区、行业而调整,疫情期间部分地区对城建税及附加税实行减征或免征政策,企业需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通知,确保享受税收优惠合规。
常见误区:厘清申报中的模糊认识
“两税”零申报时,城建税及附加税也无需申报
解析:即使“两税”零申报(如本期无应纳税额),城建税及附加税仍需进行零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否则可能被视为逾期申报,若本期“两税”实缴税额为零,城建税及附加税应纳税额也为零,但申报流程不可省略。
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两税”的罚款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建税计税依据仅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税务机关对“两税”的罚款和滞纳金,但若“两税”被查补,补缴的税额需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相关问答FAQs
Q1: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城建税及附加税应在何处申报?
A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增值税预缴地同时预缴城建税及附加税,预缴税额可按规定在当月或当季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多缴部分可予以退还或抵减后续应纳税额,最终申报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多退少补。
Q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后,城建税及附加税是否也免征?
A2:不一定,根据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及附加税,但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环节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不享受免征政策,需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若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而缴纳增值税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仍需正常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