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是由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特殊情况
1、国企特殊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有一个特别的规定需要注意。《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原规定中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的内容已不再适用,但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处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基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月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相关问答
问1: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订且未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是由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例外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