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的重要凭证,其盖章要求严格且具体,不同类型的发票在盖章时有不同的规定,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对于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发票盖章要求的详细解答:
1、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均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代开企业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行开具: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申请代开: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电子发票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相同,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5、其他注意事项
不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发票专用章的要求: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完整,如果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但章完整、清晰,发票仍然有效。
补盖印章:如果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得不清晰,可以在空白处补盖一个完整、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特殊情况
- 如果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7、新版版式发票、电子专票、全电发票
- 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的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8、记账联是否需要盖章
- 记账联不需要盖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特殊规定
- 原有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应属当然无效,因此现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也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盖章是一项细致且重要的工作,不同类型的发票有着不同的盖章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应注意保存好已开具的发票,以备日后查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