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所有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
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该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税种法定即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税收要素法定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程序法定则意味着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但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优化税制结构”“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和任务,近年来,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印花税法等相继获得通过,在我国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中,已落实税收法定税种12个,其他税种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