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这些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不予支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可适当延长。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如难以安排工作,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支付护理费,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7、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8、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9、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0、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两项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这些待遇,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