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发票是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

冠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冠名发票的申请和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申请单位的发票使用量必须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单位还需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并能够集中开具发票数据且按时向税务机关传输。
冠名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也受到严格的监管,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格中选用符合自身要求的式样,并按要求定时向网络发票系统传输发票开具信息以便公众查询真伪,冠名发票的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冠名发票的使用范围广泛,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专业发票等,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是为了满足特定单位在发票使用上的个性化需求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发票形式,通过冠名发票的使用,可以提高发票的管理效率和使用便捷性,同时也有助于加强税务监管和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