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达州申报需要通过微信公众号“达州公安”,点击底部菜单栏的“微户政”进行居住登记申请。

回达州申报指南
一、健康申报证明
申请对象
需跨市(州)回原单位(岗位)返岗复工的人员,或已有明确意向性接收单位的新入职人员。
有效期
健康申报证明自医生签发次日起3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流程与首次申请一致。
使用范围
持有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可以在省内任意流动,但建议不要随意变更目的地或途中停留。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开发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网上服务平台”,帮助务工人员预先申报,有序前往,节约时间,建议广大务工人员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自行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排队候检时间较长。
免费健康服务内容包括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测量体温检查。
注意事项

- 所有在川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需跨市(州)以上外出务工,均可申请办理健康申报证明。
- 即使已经自行隔离了14天,外出务工时仍需要申请办理健康申报证明。
咨询电话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妇科办公电话
-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24小时值班电话
二、异地就医备案
备案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一次备案、半年有效”,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备案补办
-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备案地域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其中到省级统筹地区就医的,可直接备案到就医省份,异地普通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无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诊机构资格
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具医保异地就医转诊证明,各县(市、区)由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县域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遴选确定2-3家开具医保异地就医转诊证明,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结算支付政策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达州市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执行达州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手工(零星)报销的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高于我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个人自费;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低于我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据实结算。
医保待遇享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达州市本地住院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备案地为省内(含重庆市)的,执行达州市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备案地为省外的,支付比例在达州市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达州市本地住院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达州市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达州市本地就医支付比例。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达州市就医的:可以在达州市享受医保结算服务,执行达州市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备案方式及咨询电话
线下办理:在达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受理范围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办理。
全市异地就医备案咨询电话:
- 市本级:0818-2182953
- 通川区:0818-2149082
- 达川区:0818-5336803
- 宣汉县:0818-5211627,0818-5232567
- 开江县:0818-8181631
- 大竹县:0818-6221367
- 渠县:0818-7226802
- 万源市:0818-8622262
三、来(返)达人员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
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达人员。
申报要求
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达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达2小时内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居民小区或者酒店等及时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密切、次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相关情况,并同时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达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并同时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