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企业严重经营困难,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集中辞退一定数量的员工以达到缓解资金压力或者业务调整等目的的一种手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以下是关于经济性裁员须满足的条件:
条件类别 | 具体要求 |
实质条件 | 1.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北京市规定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需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3.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因防治污染搬迁等情况。 |
程序条件 | 1.人数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2.征询意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其意见。4.优先留用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5.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