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定额发票,也称通用定额发票,是一种不记名、金额固定的发票,无需填写开具日期,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所需额度即可,这种发票在财务报销中具有合法效力,与手工和机打发票同等法律效力。
定额发票上需要加盖的章是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关于定额发票盖章的一些具体说明和注意事项:
1、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盖章位置:在盖发票专用章时,应注意盖在发票上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同时注意不要盖住金额、公司名称等重要信息。
3、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发票上已经盖了公章或其他非发票专用章,但未盖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是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电子发票的情况:对于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代开发票的情况: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专票则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6、新版版式发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7、没有盖章的发票处理:如果定额发票上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定额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确保发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企业在开具和使用定额发票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