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转移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了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下是对税收保全的详细介绍:
1、税收保全的概念
定义: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
2、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
主体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物的对象: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外情况: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保全的条件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
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财产: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拍卖、变卖财产: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扣缴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5、税收保全的程序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
-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6、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实施条件不同: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
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执行金额不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采取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通过了解税收保全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具体措施以及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保全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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