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是一种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特殊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这种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工时制允许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整个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的计算方法
综合工时制的计算涉及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 - 104天/年(休息日) - 11天/年(法定休假日)= 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 ÷ 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年 ÷ 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也是基于上述工作日来计算的,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实行条件: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加班费支付:对于批准周期内工作总时间与标准工时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典型案例分析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0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2003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员工王某已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故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在这个案例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这样的规定应视为合法,但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超过了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报酬。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综合工时制是否意味着员工可以无限期地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A1: 综合工时制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无限期地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虽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整个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如果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Q2: 所有企业都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吗?
A2: 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综合工时制,企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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