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等企业。
差额征税是一种计税方法,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这种征税方式旨在避免重复征税,适用于特定行业或业务类型,以下是适用差额征税的企业类型及相关分析:
适用差额征税的企业类型
行业/服务 | 适用情况 | 扣除项目 | 政策依据 |
金融商品转让 |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买入价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经纪代理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航空运输企业 |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机场建设费、代收转付的价款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承运方运费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旅游服务 |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旅游费用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建筑服务 |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分包款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土地价款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销售不动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劳务派遣服务 | 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土地使用权原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 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自来水水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
安全保护服务 | 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 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境外单位考试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签证费、认证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 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 货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相关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境内机票净结算款、相关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捐款 |
差额征税的有效凭证要求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差额征税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哪些企业可以进行差额征税?
A1: 差额征税适用于多个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服务、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安全保护服务、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及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等。
Q2: 差额征税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A2: 差额征税的有效凭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的发票、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的签收单据(如有疑议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的完税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财政票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差额征税作为一种特定的计税方式,适用于多个行业和特定业务类型,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并促进公平税负,企业在适用差额征税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