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解决民(商)事争议,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关于仲裁的详细介绍:
一、仲裁的定义与特征
1. 定义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提交给选定的第三者(仲裁员或仲裁庭),由其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2. 特征
灵活性: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仲裁、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程序等。
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方公正活动:仲裁是由第三方进行公正裁决的活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负责审理案件。
程序性:仲裁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和答辩、庭审、调查取证等。
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以下两类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权的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 自愿原则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4.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在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
5.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裁决有错误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四、仲裁机构与程序
1.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需提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等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询;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五、相关问答FAQs
Q1: 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1: 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诉讼不需要。
灵活性:仲裁程序更加灵活简便,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调整;而诉讼程序相对固定。
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诉讼通常公开进行。
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诉讼则存在上诉的可能性。
Q2: 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A2: 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