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税率并未完全取消,目前仍适用于部分商品和服务。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正式取消13%这一档税率。
一、取消背景
此次税率调整的背景是为了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的形势下,通过推出六方面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1%。
三、相关影响及执行规定
1、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表格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3、政策衔接:
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四、后续发展
自2017年7月1日取消13%增值税税率以来,我国继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不断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
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简化税率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后,我国继续深化减税降费政策,不断优化税收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