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外卖通常按**增值税**征税,具体税率根据经营规模和纳税人类型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外卖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某大型餐饮企业的外卖业务,在一个月内取得了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如采购食材、调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万元,那么当期销项税额约为5.66万元(100÷(1+6%)×6%),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约为0.66万元(5.66-5)。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家小型餐饮店一个月的外卖销售额为8万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0.24万元(8×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7%、3%、2%的税率计算缴纳,上述大型餐饮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0.66万元,则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0462万元(0.66×7%)、教育费附加0.0198万元(0.66×3%)、地方教育附加0.0132万元(0.66×2%);小型餐饮店缴纳增值税0.24万元,则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0168万元(0.24×7%)、教育费附加0.0072万元(0.24×3%)、地方教育附加0.0048万元(0.24×2%)。
三、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盈亏的餐饮外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某中型餐饮外卖企业年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等支出为3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
2、核定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会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四、其他可能涉及的税费
1、印花税:如果在外卖业务中签订了合同(如配送合同等),可能需要根据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一般货物运输保管合同等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2、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地区可能会向餐饮外卖企业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餐饮外卖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税费因素,确保依法纳税,同时也要关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