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包含了所有应发的工资总和,即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之前的工资总额,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工资。
在实务中,虽然有些案例裁判结果中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但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劳资双方对劳动报酬未作约定,难以确定应发工资具体数额;劳动者自己只按实发工资主张;裁判者图省事,以实发计算更简单;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没有注意到“应发”与“实发”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 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即应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问题2:如果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如果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