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未缴社保的情况下,6年后仍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未缴社保,员工6年后是否还能提出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具体应用,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权利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具体如下: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案例分析
黄某案例:黄某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帆力集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保,2019年12月25日,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907.97元,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一审法院也驳回了其诉求,认为黄某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内未就社保问题提出异议,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高院也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再审申请。
3、法律解释
形成权的性质:劳动者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黄某在明知公司未为其缴纳部分社保的情况下,长期未提出异议,且此后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认定其解除权已消灭。
怠于行使权利:二审法院指出,黄某在长达六年时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属于对权利的怠于行使,解除权已消灭。
4、地区差异
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如天津和深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有条件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如山东省,支持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不支持因缴费基数低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如北京、广东和吉林,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5、时效限制
追诉期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两年内进行追缴和处罚,但社保费用补缴本身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制。
6、实际操作建议
及时维权: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应及时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解除权消灭。
咨询专业律师: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相关FAQs
Q1: 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能否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A1: 不一定,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如果劳动者长期未提出异议,可能会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解除权消灭。
Q2: 公司补缴社保后,员工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A2: 如果公司在违法事实发生后及时补缴了社保,且劳动者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劳动者的解除权已消灭,不再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求。
Q3: 不同地区对于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有何不同规定?
A3: 各地区对于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规定有所不同,天津和深圳支持劳动者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而北京、广东和吉林则不支持因缴纳年限不足或缴费基数低而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Q4: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A4: 如果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且无法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求。
Q5: 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A5: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申请表中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之后以未缴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说
公司未缴社保的问题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员工在维权时需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和地区差异,及时提出异议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了解各地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此类问题,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