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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员工要求工伤转移,企业应如何妥善处理?

已离职的工伤员工要求转移工伤待遇时,应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单位需协助办理转移手续,确保工伤员工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已离职的工伤员工要求工伤转移,怎么办?

当已离职的工伤员工要求进行工伤转移时,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和注意事项来确保过程的顺利进行,工伤转移通常涉及将员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这需要双方单位的配合以及工伤员工本人的参与,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已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10级、已办理工伤登记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移至新单位发放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转移手续。

二、办理流程

1、工伤关系转出

- 工伤关系转出单位持工伤保险关系转出材料至窗口提交工伤关系转出申请,如果转出单位为外区县单位,则单位需至社保关系所在区县办理工伤关系转出业务。

- 审批通过后,参保单位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办理工伤关系转出业务。

2、工伤关系转入

- 工伤关系转入单位持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材料至窗口办理工伤关系转入业务,如果转入单位为外区县单位,则单位需至社保关系所在区县办理工伤关系转入业务。

- 办理完工伤关系转入,单位应前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证信息变更业务。

三、办理材料

(一)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2、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一式5份)原件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上文归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系统生成的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复印件1份。

(二)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2、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一式5份)原件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上文归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系统生成的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复印件1份;

5、转出单位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原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交接与告知:工伤职工原单位办完工伤关系转出后,应及时与新单位进行交接,并签订《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告知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关系转入手续。

2、工伤证变更:应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证》的变更。

3、未支待遇核实:转出单位在办理工伤关系转移前应与工伤职工核实是否存在有应支未支的工伤待遇,如存在已上报未审核报销完毕的工伤医疗费,请勿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工伤医疗费手工结算待遇将无法正常支付。

4、退休工伤备注: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5、多次工伤材料:多次工伤的应提供所有《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上文归纳通知书》材料。

6、报表规格:报送材料需使用A4纸;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五、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已离职的工伤员工要求工伤转移,新单位不愿意接收怎么办?

答:如果新单位不愿意接收已离职的工伤员工,建议先与新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不愿意接收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担心承担额外的责任或费用,可以向新单位解释工伤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及新单位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后可能获得的支持和补偿,也可以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寻求他们的帮助和建议。

问题2:已离职的工伤员工在办理工伤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已离职的工伤员工在办理工伤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自己已经了解了工伤转移的相关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能够积极配合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要与原单位和新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工伤转移的进展情况,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六、小编有话说

对于已离职的工伤员工来说,工伤转移是一个涉及到自身权益的重要问题,在办理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还需要与原单位和新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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