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以下是关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具体解释:
1、境外所得的定义
-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2、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分类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抵免限额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为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乘以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的比例。
第三步:比较确定补税额或退税额,如果居民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免限额,则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4、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下是两个相关的问题及其解答:
Q1:哪些情况下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免?
A1:以下情况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免:
- 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Q2: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A2: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方法如下: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概念、计算方法和税务处理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