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补偿或赔偿责任:
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赔偿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若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则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 若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五年,则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2、经济补偿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取决于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发布文件指出,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但在一些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无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是相关问答FAQs:
Q: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要求赔偿?
A: 是的,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Q: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是否还需为其缴纳社保?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理论上用人单位无需再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双方继续用工关系,且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那么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编有话说: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来说,了解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如果您发现自己处于这种情况,建议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解决;如果沟通无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