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业绩就离职"的军令状,若违反劳动法规定,则不合法。
在现代职场中,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完成业绩目标,有时会采用“军令状”的形式,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若未能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则需自动离职,这种做法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和讨论,本文将详细探讨这种“完不成业绩就离职”的“军令状”是否合法,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法律背景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签署辞职申请书,那么该辞职申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通过“军令状”形式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解雇保护制度。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刘某与电器公司纠纷案
2020年4月20日,刘某在公司领导的逼迫下签署了一份《辞职申请书》,声称因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而申请离职,但实际上,这是电器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刘某继续打卡上班至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取消,离职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但法院最终判决电器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工资5739.83元。
案例二:曹某与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
2019年1月19日,曹某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若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远低于目标,2020年3月17日,公司以未达业绩为由解除合同,曹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及其他费用。
三、法律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员工签署了“军令状”,但如果该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胁迫或压力,那么该辞职申请可能被视为无效,即使员工签署了“军令状”,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相关问答FAQs
问:员工签署的“军令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军令状”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员工是在受到胁迫或压力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该“军令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如果员工未能完成业绩目标,公司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在员工未完成业绩目标时,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小编有话说
在职场中,企业和员工之间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虽然“军令状”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但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企业在制定业绩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能力和市场环境,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导致员工压力过大,员工也应理性看待“军令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