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设立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公平贸易,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开征增值税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税制完善性、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税收征管等,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税制完善性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安排,始于1994年,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暴露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某些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还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二、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
三、税收征管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四、国际经验与改革必要性
国际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2012年这一改革事项在上海先行先试,接近年尾时又有其他省级行政区跟进,为分步推进这一改革开了好头,并在实践层面取得和积累经验。“营改增”改革的减税效应在现阶段和中长期都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并在今后的国际竞争中以制度建设助推我国企业升级换代和焕发活力,有必要实施结构性减税并形成长效机制。
五、增值税法的实施与影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规范税收优惠、设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等,近年来,我国推进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法此次通过,巩固了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成效,也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六、增值税的特点与优势
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会对商品流通带来扭曲,实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它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增值税的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七、相关FAQs
Q1: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A1: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外资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存在两个纳税人,一个是真实纳税人(商品或服务的获得方),一个是直接纳税人(商品或服务的代缴方)。
Q2: 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
A2: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6%(制造业等行业)、13%、9%、6%(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以及0%(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
小编有话说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近40%,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增值税法的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税制的确定性,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我们期待增值税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我国税制改革不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