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拓网

国税注销需要哪些手续?办理流程详解

国税注销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上级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等,并办理未验旧发票和税控系统设备缴销。

国税注销是企业终止经营、解散或被撤销时必须完成的重要步骤,涉及多个环节和手续,以下将详细介绍国税注销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手续:

一、申请条件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所需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纳税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条件报送资料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供)。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供)。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供)。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流程

1、预检与清算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注销。

2、提交申请

-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交注销申请。

-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的套餐业务进行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

3、税务机关审核

-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即时办结服务除外)。

- 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计算。

4、领取结果

- 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或《未结事项清册》。

- 成功注销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1、材料真实性: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先结清税款:纳税人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实名办税: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供部分证件和资料。

4、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

五、FAQs

问:税务注销的办理时间是多久?

答:税务机关自受理税务注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六、小编有话说

税务注销是企业终止经营的重要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和手续,企业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务必仔细核对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因疏忽或遗漏导致注销进程受阻,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即时办结服务,提高注销效率,希望本文能为企业在税务注销过程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由互联网内容整理并发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著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m4g6@qq.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tuowang.com/portal/1235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