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残疾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和相关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伤残津贴是因工致残的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为了补偿其工资收入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经济补助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两类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这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包含伤残津贴在内的相关待遇,他们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职工:这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虽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由于难以安排工作,因此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且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一定等级伤残的职工,具体标准和支付主体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